2025 年 6 月 26 日,新北地方法院對七法Lawsnote作出一審判決, 兩位創辦人分別被判刑 4 年與 2 年、公司須與被告共同賠償超過新台幣 1 億 500 萬元、公司另被裁罰罰金 150 萬元。 這是台灣首宗「法律資料爬蟲」被判刑與高額民事賠償的案例,引發法律、科技、學界與公民社群的高度關注。
但是非法律專業的一般民眾,短時間要了解完整案情及判決書內容都是很困難的!
以下我們協助整理判決的核心爭點及思考點,幫助大家更快速掌握議題脈絡!
依據《著作權法》第9條規定,法律、命令、公文等官方文件不得成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,也就是說,像法律條文、法規沿革、判決書這些「政府產出的資訊」,就如同空氣與陽光,屬於全民共享的公共財產。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取用,不需經過授權,也無需付費。
法源公司所主張的「著作權保護內容」,其原始素材便是這些法律文本。若其網站上的「法規沿革」內容,其實與政府的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幾乎相同,那麼它所主張的「獨家整理成果」,是否其實就是「公家資料的小幅整理版本」?若如此,那是否構成真正的「創作成果」,值得存疑。
著作權法保護的是「具有原創性」的表達方式,而非資料本身。然而,法源公司所製作的「法規沿革」頁面,其資料順序、格式、欄位名稱,乃至於換行邏輯與分段方式,都與政府法規資料庫呈現方式高度相似。這代表,其「創意」成分可能極其有限,甚至僅屬於功能性格式優化,並無足夠程度的原創性。
根據「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」,當表達方式與內容本身過於接近,導致他人無法另闢蹊徑地表達相同內容時,法律不應允許任何人主張壟斷此一表達方式。否則,不僅扼殺資訊流通,也形同將公共資料的應用空間進一步壓縮,對整體社會並無正面效益。
最關鍵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「著作權的歸屬問題」。根據公開資訊,法源公司長期承攬政府機關的系統建置與法規資料處理工作,其在執行標案時所產出的資料內容,往往被契約明定為「著作權歸屬於政府機關」。這代表,法源充其量只是政府的技術協力者,而非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人。
如果今天,法源未經政府專屬授權,卻以這些資料為名義對其他業者提出訴訟,等同「用政府的刀,斬自己的競爭對手」。這不僅涉及「當事人適格」的法律問題,更可能構成對政府信賴的濫用與市場秩序的破壞。若法院未就此進一步審查權利歸屬,將導致公共資源被私人私有化,後續影響甚鉅。
「爬蟲」是一種常見的程式工具,用來自動讀取網頁上的公開資料,就像派一個小機器人不斷在點擊與抄錄。這項技術本身就像「複印機」或「攝影機」一樣,是中性的,並不違法。關鍵在於「你爬了什麼」、「怎麼爬」、「有沒有違反對方設定的使用規則」。
如果只是針對公開、不受限制的資料進行合理的存取,大多數法律體系並不會將此視為犯罪。但若爬取的是受保護或明確禁止的內容(如需登入、標示禁止自動抓取等),就有可能觸法。
法院在本案採用的《刑法》第359條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」,其立法本意原是為了防止駭客入侵與資料竊取。但在這起判決中,法院認為「違反使用規範」、「大量抓取」即構成「無故」存取,這其實是一種法律上的延伸解釋。
問題是,多數網站條款通常不是用戶「主動同意」的契約,而只是放在網頁底部的「告示板」而已。若單憑這種條款就認定犯罪,可能會讓許多工程師誤踩紅線,甚至讓「點選網頁就構成侵入」這種觀念成為風險。
許多國際法學者與科技界長期呼籲,資料存取應以透明、比例原則與用途為核心考量,而非簡單地用「有抓資料就違法」的二分法處理。否則,不但會扼殺開源文化、學術研究與AI開發,也會讓小型開發者失去與大型平台競爭的機會。
尤其像七法這類新創公司,若其抓取行為是為了建立更有效率的法律搜尋引擎、改善使用體驗、甚至降低公共資料的使用門檻,那就更應該用「資訊公平競爭」的角度來理解,而非僅以技術行為定罪。
在本案中,兩位七法負責人分別被判處 四年與兩年有期徒刑,而七法公司亦被科以刑事罰金。這樣的刑期,在法律圈與科技圈都引發震撼,因為案件本質涉及的是資料取得與整理方式,並未造成系統癱瘓或竊取機密。
法院依《刑法》第359條將「爬取法源網頁」認定為「無故取得電磁紀錄」,相當於「非法侵入」或「資料竊取」,這是否符合立法本意?對多數開發者與資料分析從業者來說,這樣的擴張解釋可能產生 chilling effect(寒蟬效應),讓技術創新者面臨刑責風險,不敢碰觸公共資料應用。
民事部分,法院判七法應連帶賠償 新台幣1億5百多萬元,理由是法源主張的「建置成本」被視為其「所失利益」。然而這種算法,等於假設七法若不侵權,必定會花同樣資源去重建資料庫,這在現實商業行為中並不成立。
同時,若法源的內容本就來自政府標案或公共資源,則其建置成本是否早已由納稅人埋單?法院採信原告單方面估算,是否忽略了資料本身的「公共屬性」與「市場替代性」?一筆天價賠償,反而可能成為讓業界「不敢接近公共資料」的負面示範。
法律的處罰不僅要「合法」,更應「合比例」與「合理性」。若一項技術行為即便存在爭議,卻非出於惡意竊取、不當牟利,則應優先以民事賠償或行政指導處理,不應動輒入罪、判刑。
本案所涉及的爭議,是一個新創公司試圖用既有資料開發創新工具的過程。若對此類行為的處罰過重,將導致資料產業高度保守,無人願意投入創新。長遠來看,這不僅傷害被告,更會損害整體社會的科技競爭力。
聲援,不只是按讚或轉發,更是讓這場關於資料自由與法律創新的對話延續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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